关于进一步规范必须招标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
[2018-11-02]

为认真贯彻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0号令)、《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20171号,以下简称1号文),巩固招投标专项整治成果,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16号令文件精神,发改委立项金额中达到16号令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招标;同一项目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必须招标规模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不得将已立项的项目拆分立项规避招标,不得将可以合并的同一项目分开立项规避招标。

2.发包人在工程项目首次发包前,应当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整个项目的发包初步方案,具体说明每个标段的发包内容、发包方式、合同估算价、计划发包时间等,不得仅提交某个招标项目或标段的发包方案。发包初步方案提交后,在实施发包时发生变更的,发包人应当作变更说明。

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苏州市公共资源中心昆山分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

4.项目资格审查方式按1号文要求执行,严格控制使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

5.省内部分地方在推行工程总承包招标中出现借工程承包之名,行走形式、假招标之实问题。各建设单位要严控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或施工资质即具备投标资格,不得要求具备与工程相适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非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不得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除外)。

6.所有进入苏州市公共资源中心昆山分中心招标项目,该中心有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的,均应采用电子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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